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