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清掏下水道,应当及时清运污物,不得污染路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