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清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倾倒的垃圾,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