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实行行业管理。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