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场地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置。

城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限期补交;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