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场地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置。城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限期补交;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