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灌植物等作业产生渣土、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