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灌植物等作业产生渣土、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