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卫生。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