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集贸市场、临街店(铺)和各类商场,由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设置垃圾容器,每日清除废弃物并保持整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