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二)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三)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四)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五)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