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