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