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
(二)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三)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