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声屏障、护栏、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