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声屏障、护栏、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