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运载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泼洒。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