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临街建筑门头(面)装修施工,应当经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