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一)店面整洁有序,店面招牌按照规定设置,无店外经营、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二)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积水、污渍,无乱涂乱画、喷涂小广告等行为;(三)门前绿地内无倾倒垃圾、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无在树木上拴挂物品、倚树盖房搭棚等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