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开发利用苍山风景名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营业额的1%缴纳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依法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费。进入苍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的人员应当购买门票,门票由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出售。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专项用于苍山的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