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开发利用苍山风景名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营业额的1%缴纳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依法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费。

进入苍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的人员应当购买门票,门票由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出售。

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专项用于苍山的保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