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所属县(市)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