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苍山保护管理目标。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