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