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苍山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苍山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