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苍山保护管理工作。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承担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护林防火、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责。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苍山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苍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