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生态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管理相关规划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四)工程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五)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以及预测;
(六)工程生态用海方案(包括海岸线利用、用海布局、生态修复与补偿、跟踪监测以及监测能力建设等方案)的生态环境可行性分析;
(七)工程选址的生态环境可行性分析;
(八)工程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九)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十)公众参与情况;
(十一)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