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除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状况;

(二)工程建设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拟采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结论;

(四)建设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