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