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三十一条有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出让海域的位置、范围、现状、用途、用海方式、用海类型、规划条件、使用年限、出让方式、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利益冲突协调解决方案等内容。制定出让方案时,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