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海域使用申请获得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完成后,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或者中标人、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申请人或者中标人、买受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海域使用权属登记。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海域的位置、范围、用途、规划条件、用海方式;
(二)应当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出让价款和缴纳方式;
(四)使用期限和续期条件;
(五)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涉及工程建设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开工、竣工要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