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三十条有效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政府投资用海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前,应当就用海必要性、位置、范围、规划条件和公共配套等事项征求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