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

(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

(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和卫生健康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