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中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 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组织中医药学术和业务交流、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中医药技术推广、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三) 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

(四)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