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二)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