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

(二)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

(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