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擅自修改、删除信息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的,由公安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