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停止其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