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和办公自动化。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当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前款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卫星通信网络、无线通信网络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