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国家机关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者索取。确需收费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成本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