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