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监督;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