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就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以及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