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信息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信息产业进行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