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