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畜类按照每头五百元、禽类按照每只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