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

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畜类按照每头五百元、禽类按照每只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