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