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场清理,处五十元罚款,并没收捡拾物和工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