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