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应当按照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