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