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