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