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维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